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2)
来源:发布时间:2009-04-01 11:17:3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刑法学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5小题、10空,每空1分,满分10分)
1.享有( )和(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人员。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应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犯罪,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盲人从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盲人和从轻。
3.管制的期限,为( )以上( )以下。
【答案】三个月二年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管制刑的期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三个月和二年。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法条题的题目。对于直接复述法条内容的法条题而言,最关键的是准确,要作到一字不错。以本题为例,有考生作答:三月、两年,这样的回答,两个填空都是错误的,尽管该考生可能对管制刑的期限问题非常清楚,但由于没有作到回答精确,白白丢失了两分。
4.追诉期限从( )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起计算。
【答案】犯罪之日终了之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之日和终了之日。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 )、(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答案】暴力威胁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暴力和威胁。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果犯的含义。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伤害结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的结果。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这一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还应当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5.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共犯的含义。必要的共犯是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犯相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换言之,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聚众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如有的是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行犯罪活动。(2)集团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条款。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由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所以,必要的共同犯罪在主体上只要求二人以上即可,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应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性犯罪而言,并非所有罪名中包含“聚众”二字的犯罪就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有的犯罪的名称中虽有“聚众”二字,但并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当该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无所谓共同犯罪。因此,该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6.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是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们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述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这是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从本题题目看,题目所给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并未特别说明是“重大案件”,显然只是一般立功,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7.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累犯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累犯,除要从重处罚之外,还有两个法律后果,即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但是,刑法并未禁止对累犯的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可以被减刑;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被减刑。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8.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赦的含义及特赦与大赦的区别。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因而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一般而言,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赦是赦免特定犯罪人。(2)大赦即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这里,所谓“赦免以后”的赦免,就是指特赦,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9.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持刀致人死亡的情况大致包括四种:(1)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2)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3)行为人出于抢劫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在抢劫故意支配下实施持刀致人死亡行为的,持刀致人死亡行为只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是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行为人出于过失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10.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本题的题面只是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述而已,是正确的。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行刑法的含义。单行刑法属于广义刑法之一,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在我国,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外,立法机关还数次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所谓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原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就已经被修订,所以刑法修正案属于狭义刑法,即刑法典的一部分,不是单行刑法。法律硕士考生往往将刑法修正案误认为是单行刑法,这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同类客体的意义。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种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身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危害,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考生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因此,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其大同类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为文物管理秩序。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题选项A 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再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所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本题选项A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选项BC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所以,选项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选项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和选项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吸收原则,选项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并科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对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考生应注意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并罚,对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A、表面联系
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
D、因果关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数标准。我国刑法学理论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14条、第11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本题,一般考生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交通肇事罪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其实,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根据这一规定,破坏交通肇事罪的法定犯罪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由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在论述破坏交通工具罪时,指出在某种情况下,拖拉机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在本题中,选项A对有些考生来说成为最大的干扰项。实际上,如果认真审题,就会发现本题题目所问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犯罪对象,而规定本罪的刑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只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才是本罪的法定犯罪对象。
10.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其行为属于:()。
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
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和区别。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至于行为人是偷偷砍伐还是公开砍伐,对于成立本罪并不重要。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从本题题目所给定的案情看,国有林场擅自采伐其所管理但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显然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
【考生注意】在目前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中,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不属于考试的范围,故考生对此两罪的相关知识都不必掌握。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理论上认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在实践中,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例如杀人犯挥刀向受害者连续砍击;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但危险状态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已打昏物主抢得财物,但尚未离开现场。上述两种情况,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致的危险状态。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例如,纵火犯向目标物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可能失火的危险状态,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对之采取防卫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包括:()。
A、目的相同
B、行为的对象相同
C、前提相同
D、危害来源相同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2)行为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无其他方法排险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即可。(5)存在禁止条件与否。紧急避险存在禁止条件,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正当防卫无禁止条件,任何主体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在本题的选项中,选项AC都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而选项BD都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3.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A、公安部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在我国,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考生注意】在司法解释主体的问题上,经常有考生误认为公安部也是司法解释的主体,这是错误的。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司法解释。
4.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放火罪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司法解释的主体。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最常考到的知识点,几乎年年试题都会考到,对此,考生应当准确记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A、有认识
B、无认识
C、推定认识
D、认识错误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形式。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有认识的;我国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没有认识的;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规定表明,在“应知”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的,所以,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形式包括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三种,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6.处断的一罪包括()。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处断的一罪的具体形态。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考生注意】初学刑法的考生经常将连续犯和继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者完全不同,前者属于处断的一罪,后者属于实质的一罪。
7.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
A、惩罚犯罪
B、特殊预防
C、一般预防
D、罪刑等价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目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8.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A、累犯
B、立功
C、减刑
D、自首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量刑制度的具体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9.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个罪的主观方面。根据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404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考生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其罪名已经由枉法裁判罪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已经不在考试的范围内。
10.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国有财产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损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这一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
1.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
【答案】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定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3.死刑
【答案】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人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答案】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1.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甲某、乙某的抢劫罪处于犯罪预备形态。甲某和乙某为了实行抢劫,实施了犯罪密谋、准备犯罪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但甲某和乙某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抢劫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遇到行人)而停止下来,所以,甲某、乙某的抢劫罪是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例行检查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需注意的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因此,B项正确。
【考生注意】类似题目需要注意的是时间界限。当遇到以时间作为适用的条件的,与相关制度一起记忆。如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该题可能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比较中出现。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
A、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为书面形式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出题人给考生绕了一个小圈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由于争议较大,将来关于民事行为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但对2001年的考生而言,该题具有一定迷惑性。
★★3.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 )的规定。
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适用规则是: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范围没有限制、从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可以适用延长。由此可见,A、B、D项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基本上是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之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意义决定的。以后要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的区别。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
A、添附
B、买卖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取得,后者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方式,故排除A、C、D项,只有B项买卖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难题系数为零,将来应当侧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5.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
A、不动产
B、枪支弹药
C、毒品
D、货币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其适用范围问题,理论争议颇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按照当时根据《大纲》编写的辅导书中的表述,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以该辅导书的内容判断该题,只有D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对其完善以前,可谓仁智互见。形成共识的是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争议最大的是拾得遗失物、赃物、不动产、货币。除货币外,其他三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体现了对原权利人利益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平衡问题。而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采取“占有即是所有“原则,既不存在对货币的无权处分,也不存在持有者的善意恶意,可以说货币是绝对地适用,也可以说绝对地不适用。因此,考试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问题和所给的条件灵活回答。
6.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 )享有。
A.委托方
B.受委托方
C.双方共有
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委托发明创造是根据委托合同由受托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据此,只有B项符合题意。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方(A项)或约定双方共有(C项)。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
【考生注意】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可能成为原始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也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人未必是发明创造人。这个问题是将来专利权方面的考点。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
A. 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不受限制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作品,其著作权具有特殊性。因此,其保护期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规定。最早规定的是25年。但自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作了修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因此,如果说法硕考试是在修改生效前,当时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25年。从命题内容看,应当是指条例修改前的保护期。如果修改后的,B、C项似乎都符合题意,但不符合单项选择的要求。
【考生注意】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有差别的,两者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法人等组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从登记之日计算。
8.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 )起计算。
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 商标核准注册之日
D.公告之日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权的保护期起算点。根据《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故只有C项符合法律规定。
【考生注意】知识产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点是时间性。保护期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内容。各类不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项权利对比后作硬性记忆即可。
★★9.无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为( )。
A.代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口头遗嘱
D.自书遗嘱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他人代为书写是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订阅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据此,在备选答案中,只有D项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考生注意】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有效要件不同、效力也不同。如果不同形式的遗嘱发生抵触,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另外,还要注意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10.正当理由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 )。
A. 自助行为
B.不可抗力
C.意外事件
D.受害人过错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外来原因主要是侵权人以外的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因此,只有A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抗辩理由在2000年单选考过。只要把最基本的要点掌握即可。
· 判断题
★★1.甲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向债务人行使了履行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起诉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只要提出,诉讼时效便归于中断。因此,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是出题人把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条件——诉讼时效期满前最后6个月放在命题中间,意在制造诉讼时效中止的假象,考生不要被此蒙蔽。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本质区别是法定事由不同,中止是客观原因导致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故要求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而中断是权利人主观上积极行使权利,可以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诉讼时效的重要内容,以后会以各种形式命题。
★★★2.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和质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标的物的占有主体不同。抵押权设定后,还由抵押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质权的成立则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条件。质权合同生效后,质权标的物由质权人占有。至于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不构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因为,抵押权也可以动产设定标的物。当然,质权因为转移占有的性质决定,其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权利。可见,该命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该题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为有一种说法,即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权利。由此,可以推出本命题。实际上,这不是一个很严谨的说法,作为考试判断题的命题,缺乏了“主要”二字,就不能作为其区别点了。注意,以后还将在简答题中出现。
3.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无效。(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各国民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规定了三种模式(1)自由转让原则,即债权转让只要经债权人与受让人合意,对债务人便生效。(2)通知原则,即债权转让必须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之后对债务人才生效。(3)债务人同意原则,即债权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对债务人生效。我国《民法通则》采债务人同意原则,而《合同法》改用通知原则,合同法颁布在后,故适用合同法判断该题。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原则,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因此,该题判断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关于债权转让,《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本题中“转让无效” 如果表述为“债权转让无效”将更为妥当。债权转让实际上是把债权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因债务尚未履行,债权人只要向债务人通知即可,如果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债务转移,则根据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决定是否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只是多增加了债务人,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4.违约方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已支付定金的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或选用问题。定金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就代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担保作用的实现是靠定金罚则完成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向守约方支付的金钱。如果一份合同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是两者并用还是选择适用,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按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 约定违约金铁,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这就是说二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故此,该题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定金和违约金的本质区别是性质不同,按照我国法律,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其条款具有从属性,适用定金罚则实现担保;违约金是合同责任方式,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但违约金也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者并存时选择适用。关于两者的区别,将来的简答题、案例分析或选择实例分析都会以其命题。
★5.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是要约,乘客打车是承诺。(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订立(主要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合同法》第13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法》第14条)。要约经过承诺后,合同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要约往往是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送价目表、商业广告等(《合同法》第15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有二点:一是看希望订立合同还是“希望向自己发出要约”;二是要约有法律拘束力而要约邀请则无。就本题而言,判断的关键是“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是希望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有明确的目的性,内容具体确定,当乘客招手停车后而拒载将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认定为要约,否则便是要约邀请。根据我国1998年2月1日公安部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第22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如果违反该项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构成要约,非要约邀请。故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本题交给初学者判断有一定难度。因为各国对此处理是不同的,许多教科书的表述也不同。对待该问题,主要根据各国法律和交易习惯确定。出租车问题不是考试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约和承诺,以后将以任何形式出题必考。
★★★6.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构成无因管理。(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合法律依据为他人管理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管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从而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因此,在无因管理的构成上要求受益人必须特定化,如果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即便构成无因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在法律上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下大雪自动清扫道路,确实无法律依据,但其避免行人跌伤中的“行人”是不特定的人,因此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所以,判断该题错误。
【考生注意】判断本题的关键点是对“避免行人跌伤” 的理解。行人,是不特定的主体。如果换成“为甲某清扫路面,避免其跌伤”,则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制度,是常考点,多看一些实例。
7.继父母虽非亲生父母,但只要尽了抚养义务,即可继承继子女的财产。(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婚姻法》也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没有难度,属一般基础知识。但考生要注意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是要经过登记确认的,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则主要通过事实抚养、扶养确认。如果说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未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就不能认定已形成抚养关系。
★★★8.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之一是:前者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后者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一方有过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违反的是合同成立前的法律规定义务。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两者在责任构成、违反义务的性质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本题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也有观点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也承担违约责任,而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说,本题就不正确。主流观点认为,违约责任因违反附随义务引起只是一种例外,在一般情况下,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以作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点。
【考生注意】本题意在考查考生的综合判断能力,使该题稍有难度,但是要注意到两种责任成立的前提便不难做出正确判断。以后该题会以简答题形式出现。
★★9.李某的未成年儿子在学校将他人打伤,李某与学校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监护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民法通则意见》第164条),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方承担责任。本题判断错误。
【考生注意】本题的陷阱在于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事实上是把学校作为监护人对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并不是监护权转移给学校,学校只就其过错承担责任。以后的案例分析题也会出现类似实例。
10.强制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强制许可使用专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由国家专利向直接授权使用人使用他人的专利的制度。根据《专利法》第49条规定,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本题判断错误。
【考生注意】该题是一道“钻空子”的题。容易被忽略,一份试卷中有一、两道这样的题也是在所难免的。以后出题可能性不大。
三、名词解释题
★★★★1.物权法定主义
【答案】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作为名词解释时,必须注意三点内容:(1)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3)当事人协议创设的物权无效。例如,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住宅用地的是70年期限,土地使用人和土地出让人不得另行约定超过70年的期限。
【考生注意】民法理论的上的“主义”者,有时称为“原则”,如物权法定主义也称物权法定原则;有时称某种思想或观点,如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或普及主义等。物权法定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作为绝对权,比债权有优先力、追及力,如果任意由当事人约定物权的种类或内容,民法的权利秩序将不复存在。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及其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会在简答题或辨析题中出现。
★★★2.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隐私权的概念。解释该概念时,必须具备四点内容:(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享有隐私权;(2)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有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4)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
【考生注意】隐私权中的隐私由“隐”和“私”两个要件构成。隐私包括阴私,阴私主要是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人体的秘密。隐私权是常考点,考生要注意隐私的范围、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3.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较复杂的民法概念。先举一例子予以说明,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日期,只约定一个月后合同开始履行,这时,甲如果要求乙先付款,乙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有了抗辩权就不在构成违约。在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时,需要从以下方面去把握:(1)只有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一方请求对方履行时,对方享有抗辩权,也就是说,未提出履行的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生注意】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民法的重要考点,不仅掌握各种抗辩权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而且还要注意三者之前的区别。必须查看并理解《合同法》中相关条约。主要有66条、67条、68条、69条等,每年都将会以各种类型的考题出现。
4.防御商标
【答案】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防御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的出现是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的,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出现相同商标可以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如“灯塔”牌,油漆、拖拉机、鞋油都可以使用,只是同类商品上不能使用同一商标。如果商标一旦驰名,不同类别的商标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就有可能淡化驰名商标的价值,如浙江的一家企业曾在啤酒上使用“万宝路”牌,后被工商局制止,万宝路是美国香烟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我国进行了防御注册。由此看来,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进行防御注册,必须是经过核准的驰名商标。
【考生注意】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都是为保护驰名商标设计的制度,两者从不同角度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联合商标是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娃哈哈”商标所注册的联合商标有“娃哈哈、哈娃哈、哈哈娃”等,这些近似商标为副商标,不用于商品之上。如“金利莱”就把用于领带的注册商标又申请注册于皮鞋、皮包、电器、手表等商品之上,一旦注册了防御商标,其他人便不能再把该商标注册于类似商品上。考生注意必须用实例分析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
★★★★5.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制度。解释该概念,须具备三项内容:(1)时间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代位继承人范围条件,代位继承人必须是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3)代位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
【考生注意】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但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其与转继承的区别将是简答题的重要内容,在继承方面的案例分析题中,两者是不可缺少的。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是指每个组织经过设立,取得法人资格。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具体条件不同。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成立的条件。首先明确法人成立不同于法人设立,《民法通则》第37条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但还要对其加以解释和简要阐述。
【考生注意】在2000年联考中已经出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的简述题,此次法人的成立条件与概念和特征不同,两者有交叉点,即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注意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保证的法律特征。
【答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通过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该特征与物保方式相区别。(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补充性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法律特征。如果对保证的特征没有全面记住的话,可以把保证放在合同的担保方式中解释,然后再回答保证的效力也可以。具体来讲就表述为:(1)保证是合同的担保方式,是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的人保方式;(2)保证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当事人是保证人和主债权人;(3)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考生注意】保证方式、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将是以后考试命题重点。
五、论述题(本小题共2小题,每小题共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可以用货币单位来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所遭受的损坏或其他不利状态;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合法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后造成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称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客观性、必然性和直接性。客观性是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存在的客观事实;必然性是指原因对结果来说是唯一的;直接性是指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4)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种结果,希望该结果发生。过失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职业、身份以及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都没有尽到,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是指负有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已经尽到了较高标准的注意,结果导致损害发生,即属于轻过失。过失程度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有别。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对该问题是有争议的,主流观点坚持四要件说。根据你所参考的辅导书,回答相应的问题,对问题中所列关键概念要进行阐述,也可举例说明,因为该题是论述题。
【考生注意】论述题与简答题相比较,分值多,内容也要增加。简答题只答要点,论述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论证。实际上把各个要点扩大化、精细化。论述题型尽管取消了,但该题的工具价值决定,今后简答题、案例分析都会作为考点出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请分析该法条。
【答案】(1)该条反映了相邻关系制度。包括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相邻关系的种类。(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必须发生载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其内容是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确定该原则,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协商解决各方的相邻关系,使相邻关系的调整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4)用水、排水关系、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概括了相邻关系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立法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基本要求。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制度。法律对于相邻关系的调整,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第83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民法通则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法条分析题,应当根据条文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析。宏观层面规定的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微观层面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和种类。这些按照论述题的论证方法回答即可。
【考生注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民法对邻里关系如何调整的呢?相邻关系制度就是为调整邻里之间关系而设置。《民法通则》第8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全面还涵盖相邻关系的种类。为此,司法解释对相邻关系又规定了详细的调整规范。对这些详细规范也需要把握。尤其是关于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这就是说,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遵循其特有的原则去处理。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照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回答: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1)食品公司经理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2)张某和食品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与粮油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A市食品公司与B市粮油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食品加工厂;(4)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1)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合同届期没有履行,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的适用,粮油加工厂有权进行选择;(3)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知识点是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侵权行为。本题设有三问,这三问之间是相互呼应的,不能把握彼此截然分开。以下把答题思路和民法原理作全面分析。(1)当回答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时,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关系,主要是职务关系。如本案中所列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就不是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为刘某是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业务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只有公司本身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无关的人要排除,如食品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案例尽管举出此人,实际王某并未与任何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这样通过排查,找出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确定,便无从确认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食品公司、个体户张某和粮油加工厂。(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很显然在确定具体法律关系时,需要对主体进行排列组合,结合案情就会得出结论。就本案而言,食品公司与张某之间自然是委托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委托张某利用食品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粮油加工厂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并不是张某,而是食品公司和粮油加工厂,它们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食品公司之间形成无权代理关系,同时侵犯了食品公司的权利,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尤其是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不要被漏掉;(3)食品公司是否要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主要分析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如果成立表见代理,食品公司就负责,不成立就可以拒绝追认不承担责任。回答该问就需寻求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对无权代理的效力作了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所给情节表明,粮油加工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成立表见代理,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买卖合同有效;(4)回答本案应如何处理时,主要就是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了定金,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上我国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即对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合同法》第116条)。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进行赔偿。
【考生注意】该案例已清晰的表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考生是否能够运用正确的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多看案例,多分析逐步地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对于应试,则需要考生对基本制度有充分的理解。表见代理制度也是常考之点,应与无权代理比照记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