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农业实务》预习(二十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六)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1.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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