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农业实务》预习(二十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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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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