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农业实务》预习(十八)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三、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将企业出租给承租者(集体或个人),以取得租金收入的经营形式,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承租者以付出租金为代价(有时还要以财产作抵押),向出租者取得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一般采取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两种形式。
  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租赁经营以有偿转让资产经营权为目的,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
  (2)承租者与出租者之间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
  (3)租赁经营一般要以承租者的财产作抵押;经营亏损时,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补偿。(4)承租者除缴纳租金,在保证不损坏生产资料的原则下可以完全自主地利用所租的资产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权处置自己的产品和收入。
  租赁的程序通常经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等四个步骤。
  租赁经营是否获得成功,关键是承租人的能力。签订好承租合同和认真执行合同是搞好承租经营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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