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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考复习指导:范文(三)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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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的新举措合法性上未有瑕疵,考诸法律,该措施没有违反任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应为一种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相对人,主体是有权机关,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该措施的创新之处在于证据的收集,大胆采用公民个人固定的证据。在确认录像这一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后,作为处罚的依据。但是处罚权从未让渡给个人,仍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要件。   

该措施存在有其合理之处。办法的出台是针对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表明在违法行为增多情况下,执法力量不足以成瓶颈,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约束。警力不足既为现状,事必躬亲则无可能,而警察队伍又不能如高校般搞大跃进式的扩招。那么求诸民间力量,发动“人民战争”不失为良策。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用利益驱动个人协助执法也无可厚非,比起单靠个人觉悟来更加有效。用个不太恰当的类比,日前某杀人凶手不正是在强势通缉下因公民举报而迅速落入法网吗,20万元的悬赏金不是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吗?二者虽然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违法性质有轻有重,但可说是具体而微。当然,一项制度的诞生难免伴随一些副作用,但如果我们总期望一项制度完善无缺再去实施,那么我们不会拥有任何制度。   

该项措施无涉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考察那些引发争议的事情,表面给人一种公权力过分干预私权的假象,仔细分析并不尽然。广义的权利即为自由,只涉及个人的行为,一个人的独立性不受限制,但个人的权利、自由无疑都有边界。孟德斯鸠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博登海默说:“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自由与权利绝不等同于为所欲为,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个人行为违法或是侵犯公共利益或是侵犯他人权利,就应受法律规制。盲目称私权受了限制,置疑该项措施明显为托词。   该措施引发的种种问题看似纷纷扰扰,具体分析其论点均难立足。违章驾车去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当然公权、私力均不应干涉,但同时闯了不该闯的红灯,停在不让停的地方,就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否则相关部门岂非不作为?乘车人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更无依据,乘车人不是受罚主体,社会评价无从降低,谈何受损。违章录像中出现乘车人形象,是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如果新闻上出现的每个人均主张肖像权,肖像权则漫无边际。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可说是咎由自取,与交管部门行为根本无因果关系。抢拍者被违章者故意撞伤,向交管部门索赔更是分不清侵权的主体。可见以上主张所谓的利益受损理由都颇牵强,经不起以法律为准绳的推敲。当一位普通路人规规矩矩行走在大街上,他期待平平安安,不希望还要时刻提防违章车辆闯出来威胁到自身健康,这是更值得关注的权利。而这需要良好的交通秩序来保障,因此又何必在乎那些牵强的理由呢?   

某市治理交通的举措是在坚持合法性大前提下的创举,取得了切实的效果。虽然也招来一些反对声音,但用法眼拨开迷雾,我们发现那并不是可令改革的步伐止住的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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