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命题,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序、正当和合理的,亦即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行政处罚直接地干预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而是影响社会最为强烈的一项行政权力,应当依法慎重行使。 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性的现象,即一些地方的政府执法部门,为追求“执法效果”,热衷于搞些“新花样”,用所谓“执法创新”去代替法律、法规已确定的东西。这种所谓的“创新”,除了制造“新闻轰动效应”从而为少数人的“政绩”抹金之外,对于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是极其有害的,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新闻媒体报道了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在整治交通秩序过程中“很见效”的一项“创举”:向全体市民发出公告,凡自行录摄下机动车违章行驶、停放的图像,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电视台播放后,拍摄者即可得到交通管理部门奖励的数百元奖金。据说,某市的这一“招”很灵,由于群众积极“响应”,纷纷去拍去摄,该市交通秩序因此而大为好转。我认为,某市的这一“招”恰恰暴露出了现在许多地方行政执法的大问题:乱。 一乱了行政执法主体特定的“规矩”。只有依法具有执法权及依法取得授权或依法被委托者,方能实施行政执法,且该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和转移。这是现代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目的,急功近利,将本应自己行使的权力,天女散花式地“公告”给全体不特定的市民,实际上等于让每一个愿意的人均成为“便衣警察”。这种随意“送权”的做法,必然让行政执法本身丧失其权威性。 二乱了行政执法程序透明正当的“规矩”。执法者应该是阳光下的执法者,公开的才能是公平的,也才是公正的。某市的做法,相当于把执法活动纳入了“地下”,把执法活动神秘化了,执法者不在现场,而又无所不在,就像“特务”,让人觉得这种执法像在挖一个看不见的陷阱。这与现代行政理念是格格不入的。那种把老百姓始终当成小偷一样防着的执法者,是恐怖的执法者。秦朝李斯的“告奸法”已被唾弃两千多年了,为什么在追求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还有它的阴影? 三乱了行政执法应该追求的方向。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求“治”,而不是“乱”。某市的做法,其实质是将执法活动市场化,试图利用奖金的刺激,激发人们的“正义感”,以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在这里,作为执法核心的证据就像荒山上无主的“果实”,人人都可以去采摘,谁采摘到,都可以拿去卖给“收购者”。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其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负面影响,就足以让人担忧的了。这些不是执法者的“执法者”良莠不齐,在“执法”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受到伤害,他们的行为也完全有可能害及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执法者”为追求“高价钱”可能与违章者“私了”(这实际上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了),有的可能为“收集证据”不惜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谁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负责?又有谁负得了如此巨大的社会责任!从表面上看,该市的“新举措”确实起到了矫治违章行驶、规范交通秩序的效果,但其所付出的成本,特别是潜在的社会成本,可能会使行政执法走向其自身目的的反面。这难道是我们需要的“执法效果”吗? 行政执法不能破了“规矩”,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法规。只有真正杜绝随意性,增强适法性,明确目的性,依法办事,才能树立起法治政府的形象,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法治价值观的形成,使我们的社会真正走进现代法治文明的理想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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