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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考指导:范文(七)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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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追求自由和进步的历史。从人治走向法治,是这种追求的必然结果。人类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形态是:人权受到广泛尊重,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执法公正如山,社会秩序井然。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多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体现了人类对民主政治的追求;而人治则是少数人意志决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最终必然导致失去理性和良知的专制。然而,法律毕竟也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只要是意志,就有可能出现不符合理性和良知的地方,那么,以这样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与人治又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所以,建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建立起具有保障自由、维护正义、稳定秩序等理性价值的法律。  

然而,建立这样的法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差异性,就有可能使制订的法律不能体现法的所有价值要求。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立法监督就应运而生。法律体现的公众意志越广泛,法的价值要求就体现得越充分,这是为什么下位立法不能与上位立法冲突,上位立法优于下位立法的原因所在。上位立法机构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位立法,以达到法律价值取向标准的统一。  

不仅不同层级的立法者会产生价值冲突,就是立法者本身在制定法律时也会面临价值的两难选择。一部法律能同时体现自由、公正、秩序等价值,这是最好不过的了,然而,事实并非都是如此,自由、公正、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面对冲突,立法者如何选择?庄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法律的各种价值大小并不是一样的,自由是第一位的,公正次之,秩序再次之,立法者应当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作出取舍,不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付出了妨碍自由、损害人权的代价。  

立法如此,执法也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没有良法,就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准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执法也应体现维护自由、公正、秩序的法律价值要求,当价值出现抵牾时,要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及个案平衡、比例原则进行选择,把对人的权利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某市整治交通秩序本来是件好事,然而,因其离立法、执法的要求相去甚远,离法治的价值取向相去甚远,无怪乎要遭到国人如此多的非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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