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民法学物权的分类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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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浙江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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