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物的分类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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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浙江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3、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物权法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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