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6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09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如果说合同实施前的合同管理是静态管理,那么,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就是动态管理。随着工程项目逐步实施,招标投标阶段设定的合同条件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如何应对因合同条件变化而发生的合同事件,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就此谈一点体会,以期引起同行注意。
一、找准角色,摆正位置。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在当事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是进行合同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市场经济中,有需求才会有供给。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是买方,付出资金,购回商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相对于监理人,工程发包人(业主)仍然是买方,付出酬金,购回商品——监理人提供的技术管理服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看来,无论是法规的规定,还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
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所以,工程师必须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去处理合同事件。如果不能维护业主利益,业主不满意就会更换工程师。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规的处罚。长此以往,市场不需求,监理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笔者认为,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
例如,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垫资、压价、拖欠、指定分包等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不公平条款,经常充斥于合同之中。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监理工程师对此爱莫能助,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忘记了业主代表的角色,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为承包人鸣不平,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合同。再如,承包人明知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不愿意主张或者不会利用合同条款维护利益。同样的原因,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关于工程变更。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条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应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但是,实践中绕开工程师直接进行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情况是业主处于主导地位,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工程规模,直接要求承包人变更;另一种情况是承包人为了施工方便或者利用变更赚取非法利润,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变更文件。对此,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建筑法》第58条、《勘察设计条例》第28条、《监理规范》第6、2、1条等法规,要求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关于变更程序的规定。其次,为了工程优化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时一要注意,不要因为监理和设计都是在不同的阶段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是同行而患得患失。对于不合理的设计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这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需要,是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所在,一定要及时提出。二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有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三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三、关于工程索赔。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工程索赔行为很少出现。部分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还比较生疏。工程建设索赔是国际惯例。我国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价格,特别是加入WTO以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成了众多承包商首先的投标策略。与之相适应,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索赔的条款有37条之多。显而易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二要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例如,在工期管理中,必须应用能够反映事件逻辑关系的网络图去代替沿袭多年至今仍在使用的横道图。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加以确认,对证据不足,超过时效的索赔要予以驳回。五要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开展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四、关于合同争议。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产生分歧是正常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一要平时注意与业主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二要了解分歧产生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三要公平公正。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是承包商的原因不姑息。四要注意工作方法。订立合同是不怕伤和气,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要防止事态扩大,致使双方无路可退。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五是调解结束要及时形成文字,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五、关于已完工程验收。已完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已完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实事求是”地验收。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人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口实。二要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参加。竣工工程,除了需要上述单位外,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三是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验收要取得验收参与者的共识。如某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合同竣工日期是当年9月1日,工程予验收时,发现屋面渗漏。施工单位整改后,局部仍然存在渗漏。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屋面渗漏为不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工程师不能签字,发包人不能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该镇部分乡村学校暑期已经撤并到中心小学,学生必需到新学校上课。学校撤并前的部分代课教师为了去留问题多次集体上访政府有关部门。工程能否如期交付使用,成了当地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件大事。笔者没有拘泥于法规规定,和业主一道真诚访建设主管部门,在他们的支持下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与会者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使用部分教室,要求承包人继续屋面工程整改。屋面工程保修期从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