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1-17 17:37:20

《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件》、《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以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适用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作了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发生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等(第三十六条)。

(三)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报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四)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污染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生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绝污染源普查数据;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第三十九条)。

(五)有关统计规章处罚的规定

1.  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2.  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第二十五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发生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3.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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