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丽水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2-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66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2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31名,其中:市级机关28名,县(市、区)机关488名,乡镇机关138名,省垂管部门77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48名(其中驻监所检察官预备人选4名);从我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01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6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于2011年12月16日起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
浙江继续教育网(www.jxedu.com.cn)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sj.lishui.gov.cn)
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范围、对象
1.市级以下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丽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2月2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2012年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历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丽水市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
(4)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户口不限。
2.在第1条(1)、(2)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考录试点的范围和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6.截至2011年12月21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
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专业要求为法学、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5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
5.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
7.报考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在2012年2月29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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