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办理社保161份 公务员获刑7年

来源:华西都市报发布时间:2011-12-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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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由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行贿案和周某某受贿案,经大安区法院分别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分别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1月,市某保险公司业务主任刘某某,约请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个体养老岗位工作的周某某吃饭。刘向周提出: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违规办理个人社保参保,并按办理一个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好处费。后刘某某向周某某提供了3个人的资料,周试办成功。

    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刘某某分六次向周某某提供114人的身份证资料,并按约定给予周某某好处费共计44.4万元。周某某为其办理了114人的个人参保。

    2009年11月,陈某某约请周某某吃饭,陈某某向周某某提出为其办理不符合个人社保参保条件的人参保,并按照办理一个人3000元的标准给好处费,周表示同意。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陈某某分四次将参保人资料及好处费共计12万元交给周某某。周收受好处费后,为陈某某违规办理了47人的个人参保。

    2010年6月,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始对办理个人参保情况开展清查。周某某帮助刘某某、陈某某违规办理的161人全部被清退。

    案发前,周某某又将收受刘某某好处费退还了14万元。将收受陈某某的好处费全部退还。案发后,周某某退出部分受贿款24.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以及获得更广大的人脉信息有利于其推销商业保险,向周某某行贿44.4万元,为他人违规办理社保参保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周某某利用国家公务员职位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案件情节,遂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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