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行政强制法》

来源:华图教育发布时间: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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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八、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九、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为此,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本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十、明确行政强制执法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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