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行测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31)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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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BD。解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见行政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3.【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本题中,不可能由乡政府自己复议,由法制局复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4.【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因为申某、崔某作为复议申请人要求改变原行政许可,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二人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依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许可,吴某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ABC项可选。
5.【答案】A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中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实质上是对吴、申、崔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裁决,因此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因此C也正确。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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