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科目 |
主讲老师 |
精讲班 |
考题预测班 |
报名 |
||
课时 | 试听 | 课时 | 试听 | |||
周建勋 |
40 |
![]() |
10 |
![]() |
||
丁淑杰 |
![]() |
10 |
![]()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冯老师 | 40 | ![]() |
10 | ![]() |
![]() |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热贴: |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
|
阅读上一篇:2012年环评师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99 |
|
阅读下一篇:2012年环评师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1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