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高频考点(11)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1-10-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拉开帷幕,为了配合考生的复习,专家集中汇总了部分热点难点知识,以词条的方式罗列出来,考生以此为出发点,以点带面,备考效果会更好。
法的制定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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