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法律常识六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网编辑整理了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法律常识,供大家参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试顺利!
3、法定解除:
(1)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以前
(2)解除权的行使者: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3)法定事由: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B.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一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由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E.其他情形。
(4)程序:通知,到达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5)限制:必要时要经批准、登记
(6)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不影响原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抵消: A、当事人互负到期的债务,互享债权 B、通知 C、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5、提存: A、法定事由B、通知债权人(下落不明除外)、继承人、监护人 C、风险、孳息、费用一并转移给债权人 D、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除斥期间是5年
6、免除: A、债权人放弃债权 B、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7、混同: 主要发生在当事人合并、以及继承关系中
8、其他:
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代理关系中止(委托合同消灭)
八、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
1、针对有效合同
2、条件:A、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追究;
B、但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也可以主张。
3、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
继续履行:A、法定事由: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B、除外:不能履行(事实和法律上);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请求。
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仅仅针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
赔偿损失:A、法定事由:一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
B、额度: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A、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无论非违约方有无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B、违约金是经济补偿手段: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以要求减少。
C、支付了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排除继续履行。
定金:A、定金罚则; B、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C、定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免除:A、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B、限制: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不能免责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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