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法律常识五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网编辑整理了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法律常识,供大家参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试顺利!
2、合同的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一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追认的时间是1年;
2、在追认的期间内如果未作任何表示,视为否认,合同无效。
(五)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厂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1、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A、互负债务的,无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的要求; B、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约定应同时履行的合同;双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有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证据;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C、效力: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并非终止合同;对方履行合同后,自己的抗辩权就消灭;一方正确行使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2、后履行抗辩权: A、互负债务的,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B、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后履行一方; C、效力:暂时阻止当事人的请求权。
3、不安抗辩: A、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对方未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 B、条件(法定事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它情形; C、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D、效力:中止合同的履行、解除合同
保全措施
1、代位权: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务人的这一行为给另一合同的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C、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通过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限制:同一债权不能重复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 A、合同的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非善意第三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取得财产的对方当事人应返还财产。 B、溯及力: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C、时效和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1年(与合同撤销的时间相同);除斥期间是5年。 D、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合同的变更(协议变更)
1、时间: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2、原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限制:A、主体不变(如果主体变更则为合同的转让)B、合同的性质和标的不变
4、方法:协商
5、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六、合同的转让:(事实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形式: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
效力: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的权利部分转让的,原合同关系不消灭,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同期或到期债权的,可以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随主:主权利转让的,从权利也随之转让(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不得转让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基于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抚养费、赡养费等;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接受特定的医疗服务);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程序: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但应该通知债务人。通知不得撤销(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A、种类: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
B、效力:全部转让——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承当全面履行义务的责任,享有全部的抗辩权;从债务也转移(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部分转让——新债务人假如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当债务。 C、程序: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A、程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B、限制性的规定: 不得转让法律禁止的权利;
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于自身的除外) 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主张抵消 必要时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法定事由)
1、履行终止 2、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其它
(二)合同的解除
1、种类: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通知解除)
2、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A.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 B.程序:协商一致 C.限制:不能违反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约定解除权: A.即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B.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法律规定)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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