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备考知识点三

来源:发布时间:2010-11-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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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a.省、地级市设秘书长。秘书长是领导职务。

  b.乡镇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2.任期:省、市、县(区):五年

  乡镇:三年

  正副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省长、市长、镇长负责制。

  4.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关系:

  a.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要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b.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

  c.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5.派出机构: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并在管理效力上与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同。

  23)----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1.我国公务员的定义:

  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2.制度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后制定的近40个单项法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第一阶段.1984-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第二阶段.1993-96年:

  在全国推行公务员制度

  注:(1)1982-86年,草拟《国家工作人员法》后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1986-88年,将上述条例更名,并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上,分别将建立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及干部从事制度改革的重点,还形成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

  组建从事部、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制定公务员法规

  2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特色有4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2.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

  4.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公务员的义务权利

  1.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对象:

  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2.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家局+派出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注: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3.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党的机关、一些群众组织

  4.不属于实施范围的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学会、协会、其他培训机构

  5.国家公务员义务共八项: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已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6.国家公务员权利共八项: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6)----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1.录用的前提条件:

  a.职位出现空缺

  b.根据空缺职位确定资格条件

  2.录用的职务范围:

  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全是非领导职务)

  注:从政府机关以外选拔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不属录用的范围。

  3.录用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

  4.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七个步骤

  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试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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