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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商务理论与实务商品的检验等复习资料三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0-22 17:14: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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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2.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中的一方若遇到不可抗力事故,就可解除合同。(错)

  3.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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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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