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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劳动法》过关题典第十二章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6 16:39:5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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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这一定义表明:1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2、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2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一般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交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4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3、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生命和健康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在这里只能表示其因生命和健康受损所致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保险的作用: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社会保险体制集中体现以下方面: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3建立专门保险机构。

  确定可给予保险待遇,有下列法定依据: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

  保险法规所指的“因工”,包括因招待日常工作任务或行政指派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从事发明或技术改造工作;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

  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女职工正常生育,给予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优待。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2参军、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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