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网
 自考动态  报考指南  考试政策  复习指导  课程设置  自考试题  自考就业  考生故事  助学单位  自考论坛 
 公共课: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经济类: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法学类: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文学类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高校招生  网络课堂

2010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13)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6-28 16:13:59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资料下载
  • 自考圈
  • 论坛

十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念;意外伤害保险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健康保险合同概念;健康保险合同特征;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重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来,偶然(核心),剧烈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

  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

  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

  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

  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

  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2、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费的办法,因为时间较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存在返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合同因为时间较长,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单就会有自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即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返还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

  3、承保的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是因为意外而伤残死亡。人寿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伤残,不问是怎样死亡的,不管是意外还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险事故。

  此外,合同订立时,承保的年龄要求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问年龄都可以。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的要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热门资料下载:
<
自考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育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自考报名咨询电话:010-51291357 51291557
热点专题
 
 自考热点关注
                        MORE>>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层1803室(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 021-51567016/17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天津站
本站法律顾问:邱清荣律师
1999-2010 育路教育版权所有| 京ICP证100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