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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劳动法》过关题典第五章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6 16:27:3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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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委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就业的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

  2、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僵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城镇劳动就业衽“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国家促进就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社会提供就业)。  “新三结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3、劳动就业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二平等就业原则;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四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五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六禁止未成人就业原则。

  (二)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它的涵义有二: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平等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是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五)特殊群体人员是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的统称,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在依法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安置就业的同时,对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以利于退伍安置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P74

  (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特征: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5、增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增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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