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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复习指导七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07-10 17:04:5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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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考试要点:   1.了解工程项目合同的体系和示范文本。   2.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工程合   同和货物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3.掌握咨询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货物采购合   同的履行,工程合同的履行和风险。   第一节概述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熟悉)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熟悉)   (一)工程项目合同是一个合同群体。   (二)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容。   (三)合同内容庞杂。   (四)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   (五)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三、工程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了解)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和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是针对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经验和必要的法律常识,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范本,目的在于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陈列,以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它的作用是提醒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事后发生合同纠纷。   (二)我国工程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1)2000年4月,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同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印发了《工程咨询服务协议试行本》。   (2)2002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草拟完成《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合同试行本》,不久就可以印发。   (3)1999年,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4)2000年3月,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5)2000年3月,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6)2000年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7)2002年7月,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发《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示范文本》。   世界银行最近决定,从2003年起,所有世行贷款项目一律使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1999年新版合同范本。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和《简明合同格式》。   四、咨询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掌握)   (一)协助业主设计合同体系方案   (二)协助业主与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   (三)协助业主签订合同   (四)监督、管理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了解)   一、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   前期咨询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规定任务和目标   (二)明确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1.业主的义务   (1)业主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工作资料。   (2)业主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协助咨询工程师打通对外联系渠道,以便咨询工程师能收集到咨询工作所需要的信息,为咨询工程师完成咨询报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咨询工程师到现场办公的,业主要负责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办公条件。   (4)国外咨询工程师入境,业主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向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咨询成果。   (2)要全面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以咨询业务为中心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咨询工程师要用合理的技能和智慧,谨慎而勤奋地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范围行使职权,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时,要向业主请示批准。   (4)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尽职尽责,只能收取与咨询业务有关的正当的合理的报酬。   3.规定咨询单位应得的报酬   包括支付的数量、支付方式、币种和支付次数。   二、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的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完成的任务,就是向业主交付图纸、文件、资料、说明、数据等等。要写明提供每种文件资料的时间、份数、送交地点、接收手续,并写明违约的惩罚措施。   ⑵明确规定勘察设计质量要求。   ⑶明确规定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支持,包括提供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及其他协作条件。   ⑷明确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应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   ⑸在合同条款中,对双方纠纷、索赔、保险、仲裁、赔偿、担保等等,也要有详细规定。   三、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或含部分设计)、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四、货物采购合同   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   (一)工程范围   (二)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   (四)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合同价款)   (六)技术资料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八)拨款   (九)竣工验收   (十)保修范围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承包人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进度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④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⑤不可抗力;   ⑥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⑦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予顺延。   5.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   (五)合同价款管理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各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这是合同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招投标等工作主要是围绕合同价款展开的。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方式约定。可调整价格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3.工程量的确定   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其具体的确认程序如下:首先,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1.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合同变更的管理   1.设计变更   2.其他变更   (八)索赔和争议管理   1.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等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   2.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④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三、合同风险管理(掌握)   (一)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   (1)合同条款不全面。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条款。   (2)合同内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赔、保险等相应条款或条款不完善。   (3)合同内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4)发包方资信因素。发包方履约能力差,由于发包方经济情况变化,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是发包方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5)分包。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分包工程,致使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付款,或者是发出错误的指令。   (二)合同风险的处理   1.控制风险   (1)重视合同谈判,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2)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分析工程风险。   2.转移风险   (1)推行索赔制度,相互转移风险。   (2)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进行工程保险。 第四节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管理    一、货物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   ⑴货物种类要具体化。   ⑵质量要求。   ⑶质量标准。   ⑷时间要求。   ⑸价格条款。   ⑹交货条款。   ⑺验收条款:①验收内容;②验收根据;   ③验收标准;④验收期限;⑤验收地点。   ⑻结算条款。   ⑼违约责任。   二、货物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熟悉)   1.监造检验的基本内容   (1)货物质量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的。咨询工程师要首先了解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情况。   (2)咨询工程师要掌握货物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要掌握合同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以及检验标准要求,并且据此制定监造检验计划,列出重点监造检验目录。   (3)在设备制造开始之前,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使制造厂明确产品要求、检验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各自的义务等。   (4)设备制造工作中,根据需要咨询工程师应进驻制造现场进行监造检验。监造检验的方法一般是目检、实测、记录、照相等。当需要使用测试仪器时,制造厂商应提供协助和方便。   (5)设备制造完毕后,咨询工程师参加全面的质量验收,认真做好出厂前的检验测试,把问题消除在出厂之前,并写出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该是根据采购订货合同及其附件提出的技术规格和要求,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测试和其它有关质量检查的真实情况的记录。   为了提高编写检验报告的质量,咨询工程师应根据经验编制统一的格式。检验报告的结论部分,应该明确被检验的设备或材料可以验收、有条件验收、或拒收的结论。   (6)设备的检验,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聘请有资格和有信誉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7)设备、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主持仓储的管理人员要开箱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   2.监造检验的要求   (1)在机械设备制造之前,咨询工程师要召开预检会议,审查制造厂的检验计划。   (2)机械设备检验应按订货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   (3)做好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对机构设备质量的真实记录。   (4)对合格产品,有关参检方要联名签字,并且一切文件要完整无损。对不合格产品,咨询工程师要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聘请第三方检验,也可请专家或有关专业部门检验,得出公正的结论。  3.货物催交   催交的任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督促厂商按期交付货物,防止进度拖延。在催交过程中,咨询工程师主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①检查厂商交货计划;   ②制定催交计划;   ③索取厂商制造进度表和进度报告;   ④催交厂商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   ⑤检查厂商原材料采购进度情况;   ⑥检查厂商制造、组装、检验、装运的准备情况;   ⑦检查包装情况;   ⑧检查运输情况。   三、违约责任   1.制造商违约责任   (1)制造商不能按期交货的,就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具体计算办法向业主赔偿违约金。   (2)制造商逾期交货,要按合同规定计算违约金;提前交货的,制造商要按实际支付保管、保养费。   (3)制造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的,按不能按期交货处理。   (4)货物错发,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到达收货地点,但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制造商要依据合同规定赔偿。   2.业主违约责任:   (1)业主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合格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计算办法赔偿制造商的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按合同规定的计算办法向制造商支付违约金。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制造商提供需要的技术资料,除了要顺延工期外,还要按合同规定向制造商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技术资料,按中途退货处理。   (4)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货物验收,或在验收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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