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马上进入6月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也已经公布。相信此时我们部分的考生朋友已经看了一遍教材了,此时大家可以开始针对大纲的变化,对自己的知识体系进行完善了。 从每年的司法考试来看,当年的新增点、变化点都是命题老师首选的出题题目。相对于今年的商法中的保险法来说,由于在今年的2月份进行了重新的修改,因此必然会进入命题老师的法眼。 修改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此次修改后的《保险法》,09年司法考试大纲对《保险法》方面的大纲的也进行了大量的修订,进行部分的增删和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修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为基本原则。 2、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置于财产保险之前。 3、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增加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性)”。 4、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5、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6、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7、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 8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 9、首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10、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此次的修改实际上加大了一些考试的难度,但是对考生朋友来说,不要对此望而却步。因为每年的商法考试中保险法所占的比重不大,并且考试的题目难度也不是很大,这几年的考试题目多集中在人身与财产保险中。因此考生朋友只要抓住基本的知识点和考点,拿下保险法的这部分分数还是没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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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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