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博客 地方分站:北京 | 上海 | 郑州 | 武汉
 成人高考网
 考试资讯  报考指南  专科起点  高中起点  录取分数  招生简章  成考教材   成考培训   成考论坛 
   专升本大学语文|英语|高数一|高数二|政治 高升本语文|英语|数学(理)|数学(文)|历史|地理|物理|化学  高校信息  复习指导  经验分享  网校课程
地区信息:
港澳台
中国第一成考论坛,成考交流

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七:遗产处理的顺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23 13:44:06  来源:
【yuloo提示】遗产处理的顺序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成考专升本最新辅导课程
  成考专升本最新网络课程
查看相关:课程 书店 论坛
培训课程 开课时间 上课地点 原价 优惠价 报名
09.3.29
人大培训
¥430
09.3.29
人大培训
¥430
09.3.29
人大培训
¥450
09.3.29
人大培训
¥1100
09.3.29
人大培训
¥1190
                       MORE>>
    许丹老师,教授,全国著名成考辅
导专家,北京教育考试中心教研员。
受到了广大考生的一致好评!
    白薇老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
教授,曾多次在民办高校进行考前串
讲,深受广大考生的喜爱。
成人高考科目辅导
                        MORE>>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教材电大版:政治考试大纲解析
 书名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教材电大版:政治考试大纲解析
 电话:010-51297401
 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优惠价¥34.20   【购买
2008成考专升本教材:政治(新增第5版)
 书名2008成考专升本教材:政治(新增第5版)
 电话:010-5129740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优惠价¥32.30  【购买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 021-51567016/17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9-2009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