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博客 地方分站:北京 | 上海 | 郑州 | 武汉
 成人高考网
 考试资讯  报考指南  专科起点  高中起点  录取分数  招生简章  成考教材   成考培训   成考论坛 
   专升本大学语文|英语|高数一|高数二|政治 高升本语文|英语|数学(理)|数学(文)|历史|地理|物理|化学  高校信息  复习指导  经验分享  网校课程
地区信息:
港澳台
中国第一成考论坛,成考交流

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八:遗赠扶养协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23 13:43:11  来源:
 【yuloo提示】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嘱人生养死葬义务、遗嘱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行为、有偿行为;
  ③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④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在继承开始时,没有无遗嘱或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再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办理。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1)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不得实施对被扶养人虐待、遗弃或其他对被扶养人不利的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扶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在被扶养人死亡时,享有按照约定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2)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享有依据协议接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权利;
  承担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作出不利于扶养人的财产处分;擅自变更遗赠扶养协议等,以保证扶养人在被扶养人死亡时,能够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赠的财产。
  (3)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变更;
  因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感情变化,或扶养人失去扶养能力、条件,使遗赠扶养协议难以继续执行的,应当允许解除。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成考专升本最新辅导课程
  成考专升本最新网络课程
查看相关:课程 书店 论坛
培训课程 开课时间 上课地点 原价 优惠价 报名
09.3.29
人大培训
¥430
09.3.29
人大培训
¥430
09.3.29
人大培训
¥450
09.3.29
人大培训
¥1100
09.3.29
人大培训
¥1190
                       MORE>>
    许丹老师,教授,全国著名成考辅
导专家,北京教育考试中心教研员。
受到了广大考生的一致好评!
    白薇老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
教授,曾多次在民办高校进行考前串
讲,深受广大考生的喜爱。
成人高考科目辅导
                        MORE>>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教材电大版:政治考试大纲解析
 书名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教材电大版:政治考试大纲解析
 电话:010-51297401
 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优惠价¥34.20   【购买
2008成考专升本教材:政治(新增第5版)
 书名2008成考专升本教材:政治(新增第5版)
 电话:010-5129740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优惠价¥32.30  【购买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 021-51567016/17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9-2009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