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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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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平谷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非京籍审核细则公布,2020年在平谷区幼升小需要满足什么入学条件?京籍非京籍有哪些要求?具体细则如下:
平谷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对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加强入学工作管理,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区级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平稳有序、严格规范,通过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小学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具有平谷区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在平谷区的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1)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须经监护人签字)、家庭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到村对口小学登记入学。
(2)城关地区。由区教委统一划定各校服务片,区教育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和招生校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监护人签字)、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服务片所属小学登记入学。
(3)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平谷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平谷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平谷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平谷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依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就近协调入学。
2.初中入学。
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平谷区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在平谷区的小学毕业生,须按照区教委统一划定的服务片,依据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登记入学。
(1)农村地区。采取就近登记入学方式,依据“初中入学登记表”信息升入对口初中校。
农村地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由于户籍或居住地变更,需要到户籍或居住地初中校登记入学的,需将家庭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由就读小学审核后交到所在学区,学区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交考试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户籍或居住地登记入学。
(2)城关地区。采取就近登记入学方式,按照统一划定的服务片,依据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由考试中心和招生校共同组织实施。
(3)回户口或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升入初中。5月11—17日完成申请、审核、登记工作,逾期不予办理。家长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电话联系学籍所在小学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学校在初中入学系统上提交转出申请,家长电话联系考试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再电话联系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招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学籍所在区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二)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等能确认身份函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谷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平谷区接受义务教育的, 应按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完成基本信息登记,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证明证件,于5月11日-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和居住地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电话预约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汇总名单报送联审小组;联审合格后,家长自行打印信息采集表,并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2021年起,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需要在平谷区升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 须审核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证明证件材料,审核通过后到区教委确定的初中校就读。
(四)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五)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服务保障工作。2020年8月31日满6周岁需入小学的,按适龄儿童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在平谷区入学政策范围内,根据入学意愿优先安排保障。2020年完成小学教育需升入初中的,按学生小学学籍、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在平谷区入学政策范围内,根据入学意愿优先安排保障。
四、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一)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户籍、房产等因素,按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二)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三)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须严格执行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四)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
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按区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要对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五)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以招收其审批机关所在区域内学生为主。
(六)严格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各区要加大民办学校学籍监管力度,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
(七)严肃入学纪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工作程序。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冬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寄宿招生方式招收非寄宿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分班前组织考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将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严禁任何学校私自招生。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区教委将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办学校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免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及时公布学校(含民办)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服务片区、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结果等信息;要加大力度,认真做好入学政策宣传,让学生家长了解一般公办初中升入优质高中校额到校政策,明确升入优质高中预期;要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入学工作。
2020年平谷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平谷区非京籍审核细则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平谷区工作、居住,需在平谷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提供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
审核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和居住地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电话预约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汇总名单报送联审小组;初审不合格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劝其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
(二)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证明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职责如下:
1.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由区公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三)反馈审核结果
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标准
(一)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夫妻一方当年1月至3月在平谷区缴纳社保证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者,须符合延迟缴费条件,单位已申请延迟缴费且经社保部门批准)。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当年5月31日前)。
(二)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开具的转租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当年5月31日以前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非平谷区户籍无房家庭租房入学要求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我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其适龄子女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审核住房情况、全家户口簿、夫妻一方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区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证件材料。
二、审核程序
(一)审核申请。
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于5月11日至22日电话联系区教育考试中心预约审核申请。
(二)联合审核。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具体职责如下:
1.全家户口簿由区教委审核。
2.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情况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审核。
3.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
4.在平谷区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审核。
5.房屋出租人完税证明由区税务局审核。
(三)反馈结果
联合审核结束后,区教委将审核结果告知审核申请人。
三、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为本市外区户籍。
2.适龄儿童符合当年入学年龄(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3.审核申请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结婚证等相关证明证件。
(二)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情况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市无住房且三年内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三)在平谷区务工就业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平谷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且在平谷区正常连续缴纳三年以上的社会保险(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名称须与就业单位名称一致。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应不晚于2017年5月1日,经营地址为平谷区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四)在平谷区实际居住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在平谷区单独承租房屋3年以上。审核申请人需提供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应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审核申请人需提供登记备案编号。
3.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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