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省政法干警招考公告

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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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核,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拟录取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十、公示、录取审批入学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服役部队、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办理入学录取手续。拟录取人员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组织体检、考察。

    十一、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后,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到其他单位。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附件:招考招生职位表

    公务员考试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027-12333-2-0(人工)

    教育入学考试政策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27-87328161

    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省法院:027-87220423、87220395

    省公安厅:027-67122116

    报名技术及考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

    相关事项提醒:

    1、工作咨询电话将在报名开始时开通,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我省招考招生公告和《报考指南》,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请考生网上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

    3、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对照招考职位填报有关信息,仔细核对拟报考的职位和个人信息,错报职位、错填信息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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