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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4-13 09:58: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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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2)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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