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2-02-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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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范围与计划

  2012年考录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狱、劳教所)。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含市属劳教所)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全省监狱和省属劳教所考录计划431名,其中监狱400名,省属劳教所31名。

  二、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2年考录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来源:考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6、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2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

  7、除执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考察(政审)标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4)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5)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6)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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