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育路网温馨提示您:育路编辑特意为你整理了《民事诉讼法》,希望考生认真去学习,祝你考试成功。 1. 指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民事权义关系,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2. 当事人请求的开始。 3. 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诉讼法律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内容。 民事诉讼的特点: 1. 民事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关系。 2. 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 民事诉讼过程的阶级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法: 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民事诉讼与相邻的实体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孪生姐妹静态的,形式的 动态的,内容。 民事诉讼与公证法: 1.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第六十七条 2.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仲裁特点: 1.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2.民间性,准司法性质。 3.终局仲裁。 4. 不具有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特点: 1. 便利人民群众 2. 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 3. 程序公正 A. 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徇情枉法,有所偏私。 B. 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规定,秉公处理争议。 民事诉讼地任务: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3.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纪律。 民事诉讼对人效力: 1.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 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 人民法院 2.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3.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题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 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 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 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包括:行为(人为) 事件(自然) 第四章诉: 从微观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从宏观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 诉的种类: 一是客观事实。一是法律根据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 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 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旅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或者提出给付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或者要求对方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 变更之诉: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 1. 诉讼当事人:实体法律上确定的权利是主体的权利。 2. 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 诉讼理由: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诉权: 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诉讼的具体表现形式。 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诉权的保护: 1. 从立法上健全和完善诉的法律制度。 2. 从司法上坚持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监督制度。 3. 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利益。 第五章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 两个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2. 公民的民主权利平等。 同等与对等原则: 1. 同等: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2. 对等: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合法。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的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辩论的方式: 书面,口头。 法院对当事人辩论的保护: 1. 接受诉讼文书和证据,听取陈述,辩论和质证。 2. 正确指挥辩论。 3. 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 支持起诉形式上的条件: 1. 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必须是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某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持起诉实质条件: 1. 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必须是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支持他人起诉的问题。 2. 被支持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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