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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7 09:5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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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和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 小时。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应在90 天内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

  (三)熟悉我国税种分类、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四)了解税收的作用、税收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1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进行强制征收。

  2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3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税率等,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政权等作用。

  (四)税收的原则

  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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