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1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1 .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五)审计报告 1 .审计报告的概念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 .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替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 .至少有3 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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