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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7 09:5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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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

  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 .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以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 年是担任总会计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 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 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 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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