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典题型解题思路分析
来源:发布时间:2008-1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女孩好害怕,想跑出去,但要经过堂厅(凶手在堂厅),窗户也是钢筋的。于是女孩想出办法,将凶手的妹妹(已经睡熟)抱到自己睡的床上。等到夜很晚,凶手走进妹妹的房间,看都没看就朝着女孩睡的床砍了无数刀,凶杀不知道自己砍杀的是自己的亲妹妹啊!凶残的砍杀,这位女孩看在眼里,伤在痛在心理!凶手觉得已经砍死,就和人连被子裹起,背在肩上出门啦,该女孩尾跟其后,凶手到达目的地,挖了一个坎,刚想把尸体放进坎,但是被子里人还有一点动弹,只时凶手打开一看,竟然时自己的亲妹妹啊!就在此期间该女孩已经去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凶手就地被抓。 请问该女孩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属于正当防卫 D.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B。她应该承当刑事责任。 因为她明明知道有存在的危险,用别人的生命代替自己的生命,是存在避险的,而生命是不使用避险,她对被害人的死亡有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并且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和死亡有这一定的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本案件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没有女孩的移动孩子也没有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女孩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女孩当时的状况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2、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参考答案】D
首先,本题考点一为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究竟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汽车属于甲占有,则乙的行为构成盗窃;如果汽车不再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遗失物,而成立侵占罪。本案中甲具有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汽车并非遗失物,乙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因此,首先排除A,B。其次,本题的考点主要就在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上。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应当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进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都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车间,仓库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就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该题中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被害人的财物尚未处在失控状态,理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因此,选项D正确 。
3、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C。
本题首先考察丧失意识的人的占有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李某的暴力行为与后来取得钱包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故选项A错误。
本题的第二个考点在于被害人昏迷后,钱包究竟归谁占有,如果认定钱包归赵某占有的话,此时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钱包属于遗失物的话,则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于昏迷者财物的占有者归属问题,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杀人后短时间内产生取得财物的故意,从整体上观察,昏迷者仍然占有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在被害人昏迷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故意,则应当理解为侵占罪。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选项C为正确答案 。
4、甲开车经过某市,被当地交警将车暂扣于当地的指定存车场内。当晚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威胁看车人,并打了看车人两拳,将车抢走。该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不构成犯罪 D无法判断
【参考答案】A
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将车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体分析如下: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只限于动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2)《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综上所述,本题中所涉及的汽车虽然为甲所有,但因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之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故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将车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5、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 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 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 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诈骗与盗窃区别的要点是财物被拿离被害人的控制是否符合被害人的意思。换言之,犯罪人取得控制被害人失去控制是符合被害人意思的,是骗取;反之如果不符合被害人意思的,是窃取。乙女把一包钱交给甲男是认为同一包钱经甲男之手能够变多,并未同意甲男把该包钱拿走。甲男通过“调包”,将该包钱拿走,乙女既不知道也未同意,是被窃取,而非骗取。本题的要点是,有欺骗行为未必都是诈骗罪。有兴趣者可参看刘明祥著《侵犯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一书。此外,从考试技巧的角度讲,本案具有欺诈性是一眼就能看出的,别说是法盲,就连傻子也能看出。因此如果答案是诈骗那就太简单了。相反,如果答案是盗窃,就算是比较难的东西了。所以,选择盗窃在技术上讲是比较合理的。看来司法考试并非全是撞大运。如果甲男告知乙女用自己的一包换乙女那包,乙女同意交换,乙女算是被骗交付财物,甲男应当成立诈骗罪。至于说侵占与盗窃、诈骗的区别,关键看在犯罪人在取得财物控制之前有无窃取、骗取的行为和犯意。侵占罪是将已经持有之他人保管物、遗忘物非法侵吞,在取得财物控制之时、之前,并无窃取、骗取行为。就本案而言,甲男取得乙女的财物的控制,使用了欺骗和窃取的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或盗窃罪。
6、某电工甲,当班期间发现电器设备受损,有引发火灾的危险,但因其刚刚与领导吵完架,心怀怨恨,故意不予维修,导致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请问甲犯什么罪?()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放火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D过失罪
【参考答案】B
本案例中的甲构成放火罪。具体分析如下: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引起对象燃烧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行为,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本题中的甲故意不履行因其职务而负有的特定的义务,在当班期间明知电器设备受损,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而放任火灾的发生,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故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犯罪,构成放火罪。据此否定掉乙构成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这两个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违章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只能出于过失的主观心态。
(3)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7、(多选)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8、有一对夫妻,妻子甲有外遇因而感情不合,妻甲便生杀夫之心。某日,妻甲从市场购回吡霜一包,计划在丈夫乙吃饭时放入,由于甲疏忽大意把吡霜和白糖放在了一处,吃饭时,妻甲误把白糖当做了吡霜放入了丈夫乙的碗中,当日恰好丈夫肚子不适,吃过饭后便说肚子疼,妻甲认为是自己放的药发生了作用,看到丈夫疼痛的样子,妻甲后悔了,便把丈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和任何人说自己放药的事,后经医院珍断为胃痉挛,妻子很奇怪,但又没作声。回家后,妻子才发现自己放错了药,于是妻子便把吡霜偷偷地扔掉。请问妻甲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 犯罪预备 D 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A。具体分析如下: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①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性。 ②必须有杀人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为: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有得逞;③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该特征。
(3)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②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本题题干所给信息:“妻甲从市场购回砒霜一包,计划在丈夫乙吃饭时放入”、“吃饭时,妻甲误把白糖当做了砒霜放入了丈夫乙的碗中”,说明甲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其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因为认识上的错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而未能致乙死亡,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即由于犯罪工具或犯罪方法的无效性而造成犯罪不可能得逞)。
再根据题干所给信息:“妻甲认为是自己放的药发生了作用,看到丈夫疼痛的样子,妻甲后悔了,便把丈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和任何人说自己放药的事”,可以看出,甲虽送丈夫到医院抢救,但其明以为乙中了砒霜的毒,却不告知医院,绝非属犯罪中止存在的情况之一“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肯定不是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甲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认识上的错误,其误把白糖当作砒霜而未能致乙死亡,属于手段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即由于犯罪工具或犯罪方法的无效性而造成犯罪不可能得逞)。
综上所述,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9、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公然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公然性交罪的规定,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认为犯罪。难点是,“说有容易说无难”。要说一个行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为犯罪,需要对法律非常熟悉,熟悉到“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都没有,你有这个自信吗?而且是在没有机会查阅法律、3分钟内作出回答,所以谁也没有这个把握,连专家恐怕也只有“猜”。作为考生,对本题仅仅了解罪行法定原则还有这种考法也就足够了。
【应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
10、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11、(多选)对下列哪些情形就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责任年龄和有关转化罪规定问题。对A和B选项的情形,法律明文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C和D选项分属贩卖毒品罪和强奸罪,本题四个选项均在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1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 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犯罪特殊主体。
【解题思路和依据】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14、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案情,凭常识就可排除故意。因此仅剩下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分辨。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的,据此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如果该护士就是一个马大哈,想都不想就将婴儿翻过身,过后又忘了这档子事情。说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
【应注意的问题】造成这种“两可”的的原因是什么呢?1.案件事实不清。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本来就很细微,需要以更为详细具体的事实为基础才能作出认定。题中给出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让人辨别出是哪种过失。2.这种区别在实务上没有价值。无论是哪种过失,都是医疗事故罪,对认定犯罪没有任何影响。换言之,对案件处理有实际影响的是“有无过失”,而不是“哪种过失”。3.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界限本身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过于自信归根到底也是疏忽大意。为什么自信过头了,还不是因为大意嘛!据说本题的标准答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是真的,大约也是在这种意义上的疏忽大意吧。遇到这种涉及事实认定的判断并且在实务上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大可不必深究,只有了解一般原理就可以了。用没用对,运气的成分很大。另外涉及事实的判断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出题技术的制约,一方面不能说得太透,太透了,人人都能猜中,没难度;另一方面受篇幅的限制,也没有条件介绍得详细。所以就出现了答案“两可”的情况。权当它是天灾人祸。所以说,本题不是难在法律知识上,而是难在事实模糊上。案件事实模糊,神仙也难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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