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讲义第八章3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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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工程索赔

  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

  1.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⑴工期索赔⑵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简称"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⑴合同规定的索赔:

  ⑵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称为"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

  ⑶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

  3)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⑴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⑵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

  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

  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①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

  ②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式。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B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C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⑴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

  一.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二.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图8-3 索赔程序框图)

  1.索赔的提出

  1)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

  2)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2.索赔报告的审核: 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所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

  3)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由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

  4)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索赔的处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还需提出《索赔评价报告》作为决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异议,可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向工程师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师坚持决定而承包人仍不满意,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须报请业主批准。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三.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为;⑴真实性⑵全面性⑶关联性⑷及时性⑸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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