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运代理《航空货代》复习讲义第八章同步习题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3-01-09
五、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将一批茶叶由北京运往东京,当出口企业办好一切手续并支付了航空运费后,发现由于业务人员的疏忽,该批茶叶的品质与合同品质不同,因此立即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航空公司却以货物已装上飞机为由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
问:航空公司的拒绝有无道理?为什么?
2.我出口一批陶瓷到巴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办妥了出口手续后,得知陶瓷在出厂时已有部分破损,于是要求航空公司从始发地机场提回货物,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此时该托运人的货物已装上飞机,飞机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急救物资,因此航空公司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
问:航空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3.我出口一批服装到纽约,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签订了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数量”一栏为20箱,每箱30件服装,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发现每箱货物里只有25件服装,于是要求出口商赔偿。出口商以“承运人应当或有理由知道空运单内容的不正确”为由,要求承运人给予一定的赔偿。
问:出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4.一票由加州经上海转至大连的新鲜葡萄,货物价值为每千克2美元,共有1 000千克,收货人收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丢失了100千克。经调查,货物的丢失是由于航空公司管理不善,货物在由上海转至大连时被窃。
问:(1)处理该事件应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航空法?(2)承运人应赔偿多少金额?
5.从北京运往东京的一只宠物狗,计费重量15千克,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但是,当天上午已经将所有要装机的货物拖到客机坪,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当天气温高达36℃,宠物狗日晒太久,拉回仓库后不久就死去。托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但承运人认为宠物狗还未发生运输,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
问:承运人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一票从北京运往巴黎的服装,共30件325千克,该批服装是为了参加在巴黎举行的一个世界性的服装博览会,由于航空运输的延误,使该批服装未能赶上博览会,收货人拒绝收货。问: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谁负责任?为什么?
7.一票从广州到纽约的冻鸡,要赶在圣诞节前到达,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由于没有冷冻保存,致使该批货物已出现异味,收货人当即提出异议。经调查,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在填写空运单时发生错误,托运人将“冷冻保管”错写为“冷藏保管”,由于保管不当,使货物变质。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谁负责?
8.一票从悉尼到北京的货物,1件847千克,货物价值3 300美元,品名为干酪。货物到达北京,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没有放在冷库保存。经过调查,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 COOL”字样,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到。经过挑选,最终损失达60%左右。
问:该项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答:航空公司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该案例中,我出口企业在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是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的。
2.答:航空公司的拒绝是有道理的。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在履行了航空货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托运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损害承运人及其他托运人的权利。在该案例中,由于托运人的货物已装上飞机,飞机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急救物资,如果托运人行使变更权利,就会损害承运人及其他托运人的权利,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拒绝托运人的变更要求。
3.答:出口商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承运人作为运输企业,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技能对托运人空运单上的各项声明、说明进行核对。在该案例中,承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上的“数量”一栏为20箱,每箱30件服装没有核对的义务,因此,出口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4.答:(1)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本案例中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因此,是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是在上海至大连时被窃,但仍然适用于国际公约。
(2)根据国际公约,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在该案例中,损失货物的价值低于最高赔偿限额,因此,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200美元。
5.答:承运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该货物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第2款规定:“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因此根据国际公约,承运人应对该货物负责。
6.答:应由承运人负责。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因此,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
7.答: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损失主要应由托运人承担。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能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该案例中,货物的损失虽然是在航空运输途中,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是因为托运人的过失,因此,应该由托运人自己承担责任。
8.答: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第2款(B)规定:“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物种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件的总重量。”这批货物有60%左右损坏,并不影响其他包装件的货物,因此赔偿的金额为总重量的60%,即847X60%=508.2千克,照每千克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赔偿限额为10164美元,但货物价值为3 300美元,实际损失为3 300X60%=1 980美元,所以,应赔偿1 98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