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运代理《航空货代》复习讲义第八章同步习题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3-01-09

三、判断题
  1.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它们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 )
  2.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划分,是依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的。( )
  3.航空法的国际性特点,使得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
  4.航空货运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客体是托运人。( )
  5.《华沙公约》是无过失责任这一现代概念的先驱。( )
  6.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7.国际运输意义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必须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 )
  8.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只能适用国内航空法,不能适用华沙体制。( )
  9.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无论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有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都不是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
  10.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若该运输以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 )
  11.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若该运输的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则该运输不属于国际性质。( )
  12.一航班由东京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青岛段发生问题,则按我国国内法解决。( )
  13.在航空货物运输中,一旦承运人收取了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就应当向托运人签发空运单,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掌管。( )
  14.托运人接受承运人所签发的空运单,即表示托运人已初步概括性地接受了承运人对承接运输所规定的条件。( )
  15.在航空运输中,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 )
  16.托运人在履行了航空货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这是因为货物在收货人完成提货或依照合同规定履行提货手续前,托运人对货物享有处置权。( )
  17.航空运输中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裹时,虽然特别声明了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 )
  18.在航空运输中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
  19.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供的资料或单证是否正确或完备有检查的义务。( )
  20.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包括了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
  21.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责任和损失应认为是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结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
  22.根据《华沙公约》,如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可以在限额内承担责任。( )
  23.航空运输中如果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
  24.如果收件人在收到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应作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凭证的初步证据。( )
  25.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则不适用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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