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嘉兴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5分的优惠政策,其他人员不再实行加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能(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镇(街道)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1:4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军事技能测评项目为3000米跑、自动步枪5发射击、立定跳远三个项目,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报考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军事技能)测评的,均不再递补。上述职位在体能(军事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 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体能测评工作由嘉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军区实施。
七、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两天,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浙江生源2013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有本人入学时户口迁移记录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或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和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军事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九、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嘉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人员(除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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