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丽水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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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以及统一设置职位招考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1.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报考其他职位按1︰1。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六)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人员(除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七)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用对象。

  统一设置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录用计划数的1︰1比例确定入围选择的人员。入围人员根据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录用意向单位;入围人员不按规定参加选择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无人选择的职位可以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次序进行递补。

  公安系统面向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招考的特殊职位,符合录用条件的各县(市、区)生源或户籍地的考生,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丽水市公安局根据生源地或户籍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配到报考职位的本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报考职位的生源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无录用职位空缺的,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到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乡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2013年各县(市、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服务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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