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7)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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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4、仲裁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行政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5、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

  (2)专业性(专家审案)

  (3)灵活性(程序灵活)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

  (5)快捷性(“一裁终局”)

  7、和解的适用

  (1)自行和解

  (2)仲裁和解:可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3)诉讼和解:可制作调解书,也可撤诉

  (4)执行和解:和解后反悔的,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8、调解形式

  (1)法院调解(可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可强制执行)

  (3)民间调解(不可强制执行)

  (4)行政调解(不可强制执行)

  提示:诉讼和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调解

  二、证据考点解析

  1、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书证:思想内容

  (2)物证:物品及其痕迹

  3、视听资料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1)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应分别出庭作证

  (3)证人不能旁听

  (4)同一案件中证人不能再以其他身份出庭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6、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7、应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8、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9、证据保全

  (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0、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2)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11、不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2、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13、质证: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认证原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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