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9)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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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考点解析

  1、仲裁的范围

  2、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3、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2)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6、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

  立仲裁协议的;

  (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以口头方式订立的无效

  7、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2)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8、仲裁员的产生

  (1)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2)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9、仲裁审理方式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0、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1、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2、仲裁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13、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4、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5、撤销仲裁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6、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7、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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