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8)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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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考点解析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协议管辖

  (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7、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8、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9、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0、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11、提请回避的时间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12、回避的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3、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诉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4)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4、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5、财产保全的种类: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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