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6)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违约责任考点解析 1、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时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 3、金钱债务都可以继续履行 4、继续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5、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6、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违约金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9、定金 (1)定金的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担保形式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注意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 (5)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只能择一行使: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7)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