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4)(3)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2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

  (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2、对计价方法的确定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3、利息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2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2)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3、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5、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6、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27、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8、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30、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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