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4)(2)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11、竣工日期的确定

  (1)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2)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利息时利息的起算时间: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4、计价方式纠纷的处理

  (1)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5、工程量的确认

  (1)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

  (2)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

  (3)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6、确认工程量的时间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8、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2)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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