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2) (3)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17、承诺超期(要约人原因)
(1)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8、承诺延误(外部原因)
(1)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
(2)撤回时间: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20、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2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2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