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2) (2)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主合同和从合同(“从随主”)
二、合同的订立考点解析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4、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失效:
(1)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
9、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10、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3、承诺期限:
(1)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2)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3)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14、承诺生效时间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与要约生效规定完全相同)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5、承诺期限的计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6、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的承诺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